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92874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2023)浙0803执291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执291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