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3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92874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地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宝山路3号经济开发区智尚孵化器大厦11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78122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0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地绿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2执319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