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8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欣业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3MA3EJB1U0P。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692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92874XK。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欣业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5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82.2万元。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欣业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欣业建材经销部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限额82.2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