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原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64456R。
负责人:解瑶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20124。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4421705X。
法定代表人:张方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8)淄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玉赅
审 判 员  徐庆来
审 判 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郑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