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

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异186号
申请人: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闻韶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M9706X8。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辉,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山东省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64456R。
负责人:郜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四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20124Q。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女,该公司企管部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4421705X。
法定代表人:常祖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原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鹤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阳建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和信企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被执行人新天鹤公司、高阳建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淄博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将前述债权转让至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山东分公司,并由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鲁03执236号。2019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淄博广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将含前述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至广源公司,并于2020年9月18日进行报纸公告。2019年6月3日,广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广源公司将含前述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至申请人,并于2021年2月1日进行报纸公告。申请人成为前述债权的所有人。询问调查中,被执行人亦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为(2016)淄仲裁字第707号裁决执行案,即(2019)鲁03执2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9年6月3日,广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2月1日进行报纸公告。该《债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执行人对涉案债权的转让亦无异议。申请人和信企业管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为本院(2019)鲁03执236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广学
审 判 员 卫雁冰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高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