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闻韶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M9706X8。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正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原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20124Q。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4421705X。
法定代表人:常祖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和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