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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304行初13号
原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敏,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洁宇,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朱晓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恒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季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武,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湖北恒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中,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因申请人原因,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虎
审判员  陈英
审判员  党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