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业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琴琴,女,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栋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吉婉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丝,女,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上诉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是否违反案涉《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与清投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强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时 佳
书 记 员 许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