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270号
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3号楼7层3-9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特斯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