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9705号
原告:上海纬而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51号幢二层B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昇,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广电产业园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纬而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纬而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纬而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纬而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