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52号之三
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H267L2M,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与天山路交叉口恒大名都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MA47NKQ812,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010县道与302省道交叉口南100米石林镇财政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藏生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R86BX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马上到公路信息交易大厅K2-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XA800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369号22层-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0168D,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