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5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H267L2M,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与天山路交叉口恒大名都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MA47NKQ812,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010县道与302省道交叉口南100米石林镇财政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藏生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R86BX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马上到公路信息交易大厅K2-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XA800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369号22层-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0168D,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4115740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路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万元整,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