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行审133号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绕城高速公路百合收费站旁。 负责人**跃,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贵州欣悦黔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马上到公路信息交易大厅K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R86B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2019年11月4日申请人作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严     江     露 人民陪审员 穆     礼     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