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冶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北京新冶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新冶联合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494号

申请人: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8204131G。

法定代表人:王连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新冶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新冶联合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770199XQ,组织机构代码:69770199X。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京新冶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新冶联合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