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5999号之一
原告: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75013375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2#楼12层16办公A区。
法定代表人:颜武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康,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正发干燥设备厂,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侯河街南街。
负责人:王铁春,厂长。
原告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正发干燥设备厂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立案。2018年2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 侯保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