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科学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750133751。
法定代表人:颜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康,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红庆里7号3层B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4343165J。
法定代表人:石晓伟。
申请执行人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终428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于2019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170元及利息906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日);2、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行为。
3、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盘古(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并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现执行期限届满,本次执行程序可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卢美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