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2执1849号
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大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锋,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金涛,该村支部书记。
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5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借款88097元及利息。因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使用告知书。
二、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2021年1月22日,通过现场走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月25日,已向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锋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邮寄传票,传唤其人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七、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未到庭,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8779元,本案债权尚余6931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骁    励
审判员 王建志代理审判员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    强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