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2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