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6民初699-1号
原告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11526000001083。
法定代表人卢大云,女。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4********。
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广场大道南侧。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事实与理由,与***以原告身份起诉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郑建明合同纠纷一案属同一事实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潢川县利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