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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同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文山易同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3609号之一
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6228483134,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开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CQ3P7N,,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法定代表人:许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玮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NYWLL7,公司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文山***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0元,原告云南省文山星星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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