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72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中铁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杜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大同铁路分局劳资分处曾出具《大同铁路分局关于转移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的函》,证实***的档案于2001年8月由大同铁路分局转存至大同市失业保险所。大同市职业介绍管理南关分中心亦出具《证明》,证实***于2001年8月从大同铁路分局下岗失业,其档案于2001年8月寄存至该单位职介中心。中铁集团公司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大同铁路分局于2005年被撤销。一审法院未查明大同铁路分局的撤销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仅以中铁集团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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