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特2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举示的《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共十四面(含封面),包括定义、会员账户、积分累积、积分兑换、法律条款等版面,每一版面均对本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表述,各版面之间内容相对独立;同时,***认可《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亦认可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双方在《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就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在无证据证明法律行为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系缔约双方内心真意,双方为意思表示时均达到了意思自治的状态,基于法律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应拘束双方。根据《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内容可知,本案双方均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约定了仲裁事项、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因此,发生约定的争议时,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1.***陈述:“2019年2月2日,通过铁路12306手机APP注册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同关系……《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积分累积部分载明:“乘车积分=票面价格×5,积分以‘分’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整取计算”。积分兑换部分载明:“兑换车票时,100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法律条款部分载明:“1.申请人阅读并确认本条款后,即表示完全理解和同意遵守‘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变动和补充……8.如发生法律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3.***陈述:“2020年1月10日,***使用积分兑换了次日由松江南至上海虹桥的G7350次车票,后因事需退掉该车票,但发现不能退票,也无法购买同时段其他列车,因此遭受到了15.5元的财产损失……因***退票所产生的15.5元费用引发争议,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未受理,遂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以上事实有:《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手册》打印件、铁路会员个人信息页面打印件、申请书等证据及审理笔录为证。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邢永亮
书记员  王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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