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12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戴 曙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