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客运段,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766号。
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客运段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13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