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548号
原告:**来,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来与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 冉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