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来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548号 原告:**来,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来与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 冉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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