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申5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武汉局集团)、一审第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铁路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因被单位领导工作迫害,依法维权被肆意刁难,走投无路与普安站站长***发生过激争议,被武汉铁路公安处认定涉嫌XXXX。(2020)鄂0106民初3589号一案,因**涉及刑事处于被公安机关羁押状态,没有收到法院传票。该案裁判结果是**于2022年7月通过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咨询了解才知道,故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程序明显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分别通过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447号和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16号仲裁裁决书予以处理,**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分别提出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鄂0106民初3589号和(2020)鄂0106民初3588号民事裁定,按照撤诉处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载明如**认为(2020)鄂0106民初3589号和(2020)鄂0106民初358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错误,应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2022)鄂0106民初3589号一案按撤诉处理违法,然本案生效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案号分别为(2023)鄂01民终3648号、(2022)鄂0106民初13313号案件,**在本案中以(2022)鄂0106民初3589号一案按撤诉处理违法为由主张本案应当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