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828号
原告:***,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广全(***之弟),住同原告。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东路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8505824P。
负责人:杨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218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8509G。
法定代表人:耿静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66601T。
法定代表人:罗元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东路分理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亚琍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