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2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街××号。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77915141J,住所梅州市梅江区***二期销售中心二楼物业办公室27-30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15683629,住所佛山市顺德**滘镇***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66601T,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服务公司)、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生活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其盗划原告银行账户资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2日,原告在办理客天下***商品房收楼手续时,经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的要求,同意委托建设银行从账号为6227********的原告建设银行卡每月扣划物业费给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建设银行逐月在当月的10日和20日扣物业费给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协议签订后,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未到建设银行办理银行代扣手续,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和被告***生活服务公司也没有在《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使合同生效,银行代扣物业费业务没有开通。至原告与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发生争议以前(即2021年3月18日),原告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双方一直没有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物业管理费。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被告***生活服务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是少提供物业服务甚至不提供服务均能全额提前收取物业费,且能按自己单方意愿确定收费数额,又可避免向银行支付中间费用),由被告***生活服务公司勾结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利用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的银行卡网络支付技术,虚构银行卡账户资金交易事实,假借“消费”、“跨行代扣”,恣意盗划原告银行账户资金。2021年3月18日,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虚构资金交易事实,以“跨行代扣”为名,从原告银行账户盗划资金2812.31元至其银行账户,后将该资金交付给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2021年6月10日,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自认获取的2812.31元中有926.12元属其非法取得,遂向原告银行账户转入资金926.12元,但对该926.12元非法占用的利息损失,三被告一直没有赔偿。自2021年3月18日原告的926.12元资金被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盗划至2021年6月10日由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返还,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原告的利息损失为8元。原告认为,被告***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后,为了牟取最大化利益,不办理正常的银行代扣费手续,由被告***生活服务公司委托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事实的方式盗划原告银行账户资金,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和资金安全,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法律秩序。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公民合法财产不收侵犯,而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辩称,原告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应每月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交纳物业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据此,***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有权向原告收取延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返回926.12元给原告,是***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出于快速化解纠纷的美好愿景,主动将原告欠缴期间产生违约**以免除并退回,原告不存在所谓的利息损失,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订立的《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填写了原告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原告同意委托银行代扣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经***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但***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已经按《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的约定自2020年3月10日开始实际履行。而根据原告另案提交的证据手机短信可以显示,其能够在划扣行为发生后及时收到短信通知,但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同时,依据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民终206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成立生效。根据《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仅需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终止代扣手续。但原告一直未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终止代扣手续,未按约定行使其终止代扣的合同权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通过简单方式便能够消除纠纷的情形下,仍提起诉讼,其行为涉嫌滥用诉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生活服务公司未作答辩。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辩称,(2021)粤14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粤14民终20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客天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项约定“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每月每平方米2.95元计收。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211.93平方米;该物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合计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11.93平方米;按上述计算方式、标准,甲方应按625.19元/月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按约定由甲方交纳,若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若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甲方负连带责任。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规定,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应当于2019年11月12日收楼后每月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交纳则应支付违约金。依据原告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的商品房物业费的代扣缴纳没有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该《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约定:“为加强物业管理,方便乙方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银行为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代扣有关费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委托建设银行从以下账户逐月扣其管理费等的扣缴账户(户名:***、卡号:6227********),并同意执行当月费用、当月清缴的原则,按月在账户内自动缴费。二、为保证缴费成功,乙方应至少在账户中存入够扣缴两个月以上管理费等的费用。如需缴纳现金,请乙方在代扣账户正常扣费日前,到甲方财务部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三、乙方应保持与银行的紧密联系并及时办好相应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过期失效、挂失、冻结、联系电话、地址变更等),以确保有关费用的正常扣缴。因为乙方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不能正常扣费的,视为逾期不交费。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银行于公历每月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代甲方在办理的账号中扣除乙方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代扣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向银行提供的乙方应支付的金额为准。五、若在上述扣费期间代扣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且乙方不按时另行向甲方交纳的,则视为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六、乙方若取消代扣费业务的,应由本人亲自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终止代扣手续。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存二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后生效。”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首批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中国银联旗下、银联商务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脑自动清算平台系统仅仅是依照***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转发的电子指令提供资金清算服务,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涉案资金已全部清算到***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2007××××4789的银行账户。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依法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是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镇××村××街××号商品房业主。***生活服务公司是提供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家居清洁及维修服务等的公司。***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财会账户及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基于***生活服务公司的概括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公司。
2019年2月1日,***作为甲方(业主)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作为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编号:2019010460338)。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应按625.19元/月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等内容。2019年11月12日,***接收了其购买的梅州市梅江区××街××号房屋,为方便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作为乙方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就银行为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代扣有关费用相关事宜约定如下内容:一、乙方同意委托建设银行从以下账户逐月扣其管理费等的扣缴账户(户名:***、卡号:6227********),并同意执行当月费用、当月清缴的原则,按月在账户内自动缴费。二、为保证缴费成功,乙方应至少在账户中存入够扣缴两个月以上管理费等的费用。如需缴纳现金,请乙方在代扣账户正常扣费日前,到甲方财务部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三、乙方应保持与银行的紧密联系并及时办好相应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过期失效、挂失、冻结、联系电话、地址变更等),以确保有关费用的正常扣缴。因为乙方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不能正常扣费的,视为逾期不交费。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银行于公历每月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代甲方在办理的账号中扣除乙方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代扣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向银行提供的乙方应支付的金额为准。五、若在上述扣费期间代扣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且乙方不按时另行向甲方缴纳的,则视为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六、乙方若取消代扣费业务的,应由本人亲自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终止代扣手续。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存二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后生效。上述《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签订后,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依据***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转发的电子指令,从***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嘉应支行的账户(户名:***、卡号:6227********)内,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扣取628.73元,2021年3月18日扣取2812.31元,2021年4月6日扣取628.73元,2021年6月9日扣取1257.45元,2021年7月6日扣取628.73元,2022年3月15日扣取4474.05元。上述款项已由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全部清算到***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007********)。期间,***没有到***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终止代扣手续。其中,2020年3月10日,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依据***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转发的电子指令从***银行账户第一次成功扣取628.73元后,2020年4月未能成功扣费。2020年5月,***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要求***缴交2020年4月的物业费和违约金,***认为银行扣费不成功的原因不在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此,***未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缴交2020年4月的物业费。2020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及2021年1月、2月的物业费,是***是亲自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缴交。2020年9月,***没有亲自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缴交物业费,是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对***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的处理方式有意见而未缴。2021年3月18日,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依据***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转发的电子指令从***银行账户扣取2812.31元。***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于庭审中陈述,该2812.31元是***应缴交的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的物业费1886.19元(628.73元×3月),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应支付的2020年4月、9月的违约金926.12元。对此,***向***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提出异议。2021年6月10日,***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账号:2007********)以电子汇入的方式退还***926.12元。***认为,自2021年3月18日***的926.12元资金被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盗划,至2021年6月10日由***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返还,期间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为8元,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分别作出上述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应否共同赔偿自2021年3月18日从***银行账户扣取926.12元起至2021年6月10日将926.12元退还***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8元给***。
一、关于***生活服务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财会账户及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均是***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并非***生活服务公司。因此,***提出要求***生活服务公司赔偿其926.12元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是根据***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的约定,和***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的指令履行扣划物业费等,并将扣划的相关款项全部清算到***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赔偿其926.12元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与***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根据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委托银行代扣协议书》,向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发出扣划指令进行相关扣划款。本案中,***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未能成功扣取到2020年4月和9月***应缴交的物业费的原因在于***(包括但不限于账户金额不足、账户过期失效、挂失、冻结,联系电话、地址变更等),因此,***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指令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扣划的2812.31元中包含2020年4月和9月两个月的逾期缴交物业费的违约金926.12元,***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收取该926.12元的依据不足。***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在***对此提出异议后,已于2021年6月10日将926.12元退还***。现***提出要求***生活服务梅州分公司赔偿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6月10日926.12元资金被占用期间,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的利息损失8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生活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