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审被告:易融优车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路7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竹山社区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办公40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TG第58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易融优车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10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被上诉人与汇益租赁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第1.14款关于“承租人确认与出租人就本案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中国宁波市汇总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第八条关于“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易融优车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易融优车汽车服务(东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原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