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廷汉,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负责人:吴康明,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跃进,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外侨办)、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市建科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