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田景池,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昌洪,男,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陶黔松,男,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义珊,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05396.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0.00元,执行费24454.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254350.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0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余款由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以上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官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