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2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涪陵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建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3D9149。
经营者:张真源,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428692742。
法定代表人:田景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涪陵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4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701.28元和查封了担保人张真源所有的位于涪陵区XXX房屋。申请人涪陵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4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701.28元的冻结和担保人张真源所有的位于涪陵区XXX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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