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133号

原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5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428692742。

法定代表人:田景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渝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6993382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人民陪审员  应永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游宏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