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李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