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李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