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财保12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7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