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

**应与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2号 原告:**应,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重庆市山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5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428692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86号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815683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应与被告重庆浩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黔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对本案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5.67元,减半收取2932.84元(原告**应已预交),由原告**应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