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38号
申请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33号亮豪工业园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0871C。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赵苾琳,北京市惠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6002。
法定代表人:孟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4.0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同年6月27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440700.00元为限:
中信银行XX分行营业部7381××××631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2723元,由申请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梅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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