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人和街59号、61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孟新,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3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黄陂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307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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