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48号
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UX8Y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6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3月16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以人民币540000.00元为限:
1、中信银行XX分行7381××××6318账户的存款;
2、汉口银行XX支行3710××××1801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