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柏木岭村十七队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458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6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0.4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同年2月27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以人民币1804200.00元为限:
中信银行XX分行7381××××631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