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过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祥徽苑写字楼2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4800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60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管仲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08755311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过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226民初486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7646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内347234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