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与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639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颜,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代表人:杨光。
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勇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
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司芙蓉。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四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