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与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633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颜,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勇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
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司芙蓉,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34.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思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