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472号
原告:四川龙田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36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
负责人:李小兵,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及乙五层。
法定代表人:司芙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龙田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龙田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龙田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