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7970号
原告:智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妮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邝剑萍。
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庆。
原告智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智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智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杨
书 记 员 袁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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