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9914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彤,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