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48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63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28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张梓入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