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民初658号
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原镇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周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绵阳帛鑫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