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1799号
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社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2栋2层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鹏。
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翠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