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民初1537号 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一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元,由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