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民初1537号
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一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元,由原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